土地開發踩雷!挖掘考古遺址的建築商代價付出3億元
國家商業總監房地產委員會最近收到開發商陳情指出,有建設商業開發基地,挖掘疑似考古遺址,政府除了文化資產儲存法要求暫停開發,根據開發面積計算,必須承擔數百萬至數千萬元的試用。此外,如果有一個大的遺址,你必須遵循它「現場監管保護辦法」聘請專家進行價值評估和列表儲存責任。
商業總經理表示,一些建築商必須支付近3億元的痛苦成本,開發商和地主抱怨聘請考古學家和文物專家和試挖工程成本是非標準市場的天價,如果開發商支付全部費用,「太不厚道了」。
商總理事長賴正鎰說,保護文化資產固然很重要,但應考量各項權責更周全。商總建議文化部與立法院應邀產、官、學等三方共辦公聽會,討論檢討所有相關文資法令。
不能無限上綱或要求開發商全部埋單,而且限制開發的搶救時間應縮短在2年內,不能一拖就是五、六年,這樣才能做到搶救文化遺產、符合公共利益之效。
商總表示,為了保護歷史遺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歷史遺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或無形文化資產和產業文化「文化資產儲存法」到目前為止,由於實際需要,從85年到105年,已經訂立了「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措施」、「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方法」經過近10次修法,甚至一口古井、一棵老樹或私宅都被列入文化保護物件。
「文化資產儲存法」第四十三至五十九條,以及「考古遺址監管保護措施」第8條的「建設專案或者其他開發行為的空間範圍包括列出的考古遺址的,開發單位應當首先邀請考古學者和專家對考古遺址的價值和內涵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報主管機關處理。」,也就是說,開發商或建築商必須通知並承擔所有費用,如試驗、評估和註冊。賴正義以台灣中新開發13期重劃區為例,指出13期(南區與烏日交界處)約229公頃。原計劃於104年完成基礎設施建設並分配土地。
在此期間,他遇到了《文資法》第35條的修訂規定「政府機關在制定重大建設專案計劃時,應當首先調查專案區域是否有歷史遺址。結果,它在重劃區挖掘了大約1700年「麻餈埔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32公頃)「番婆莊遺址」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保護委員會要求停工搶救遺址(指定保護範圍為7公頃)。
因此,它不僅影響了公共設施專案,而且改變了大面積的城市規劃。在重畫區的開發基地上,一家建築商僅花費3200萬元進行測試和勘探。後續需要救援現場、鑑定、相簿儲存計劃和評估2.5億元,開發商負擔近3億元,開發時間也被推遲了很多年。
商總表示,類似的案例在各縣市的公私土地上並不少見。新北市金山區市地重劃案因挖掘一些小陶片被認定為「郭厝遺址」,城市土地重建計劃已經停止了12年,批評和審查過程粗糙而草率。
高雄知名建築商在左營水果貿易區推出了建築預售案。2018年,清朝城牆遺址被挖掘。建築商通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協商決定改變設計。最後,建設基地縮小了4米,成為建設與文化園區共存的建設,建設者也損失了至少5000萬元。此外,13年前,台灣第七階段的重建區域被挖掘出4000年新石器時代中期「牛罵頭文化」的「惠來遺址」,結果,台中銀行7年前花了57億元在遺址旁購買了一個基地,準備開發新總部大樓「台中之鑽」,政府為避免破壞遺蹟和影響考古進度,要求暫緩開發而停擺長達5年,直到完成搶救程序後,經文化資產保護審議委員會同意,去年才正式復工。
此外,在朝馬路與安河西路交叉口,建商於2015年初開發時,文化局要求依法進行試挖,挖掘和引進中市最早的史前「安和遺址」,經鑑定,距今約4800-4000年,台中科博物館共挖掘出46具骨頭,屬於大本坑文化遺址,比以前出土的牛罵頭遺址早。賴正義表示,在105年修訂《文化資產儲存法》第35條要求政府機關制定重大建設專案計劃之前,政府必須首先調查專案區域是否有歷史遺址和其他文化資產。
然而,隨著近年來人口的增加,縣、市政府進行了大量的城市和土地重建,這相當於未來新發展的重建區域「中獎是可能的」。
未來,開發商或政府整合土地重新開發案件,當地主要領導土地配置,然後高價轉售給建設者,如果建設者開挖後發現「疑似考古遺址」,形同是不確定的「未爆彈」,這可能會導致專案的延誤和巨大的損失。賴正義指出,《文化資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雖然有被列為遺址土地的獎勵辦法,但內政部建設部也根據《文化資產法》第五十條規定了考古遺址土地容積轉移辦法,並根據當地條件提供「體積轉移不超過50%」。
然而,開發商投入大量資金開發一塊土地,高達數億至數百億元。如果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土地,建築商將支付後續的考古費用,並承擔巨大的考古費用。遺址考古是一項專業工作,但法律法規要求建築商負責邀請考古專家是不合理的。他認為,飲用水源和文化保護很重要,但僅僅等待測試和評估費用是沒有市場的天價。
指定教授、團體或機關負責測試和評估。完成相關流程至少需要5年時間。誰應該賠償專案的延誤和巨大的財務損失?由於文化資產保護公共財產,政府應全權負責,因此商業總經理將向文化部提出建議,並邀請立法院邀請生產官學習三方共同辦公室討論和審查相關文資法律法規。